Q问题:
负责处理个人资料实体所订定的《个人资料处理政策》及向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士提供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等文件,是否须要呈交於个人资料保护局?
A答覆

如负责处理个人资料实体履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时,只须向个人资料保护局提交同一法律第23条规定之(一)至(十)项资讯(即填妥并递交本局制定的“个人资料处理申报表”),该法律并没有要求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向本局提交内部使用的个人资料处理政策、向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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