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银行将所收集的“黑名单”(例如透过法院公告所收集的个人资料)资料库转移予其他国家,是否须经个人资料保护局申请?
A答覆

银行将所收集的“黑名单”资料库转移予其他国家,如转移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例如取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经对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后,可将资料转移予其他国家。其他情况须根据第19条第2款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予本局审议,由本局决定接收转移资料当地的法律体系是否能确保适当的保护程度,或向本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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