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经资料当事人同意,土地工务运输局(下称工务局)可否将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从事都市建筑行业的技术人员、建筑商及公司的有关资料,例如:姓名/公司名、注册年度及注册项目列示於网页上,以便公众查悉?是否必须先向申请人说明其个人资料及注册资料会因上述理由而被处理?上述处理需要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吗?
A答覆

第79/85/M号法令 (《都市建筑总章程》)第8条规定,工程计划、指导及施工需由注册的技术员或建筑商签署或由其主持进行,技术员及建筑商注册是为了对是否符合专业资格的审核,将技术人员及建筑商的姓名、注册年度及注册项目列示於网页上,当中涉及专业资料,将上述资料公开,目的是为了方便公众查阅,具有特定、明确及正当的目的,个人资料保护局认为上述资料可以作为公开登记资料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规定资料当事人享有资讯权,因此,工务局在收集上述个人资料时,应向申请人说明处理资料的目的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资讯。同一法律第21条规定,任何涉及自动化资料的处理需要向本局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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