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如在住宅门口安装闭路电视,观看共用的走廊有无问题?
A答覆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住宅的闭路电视所收集之声音或影像等资料,仅用於“自然人在从事专属个人或家庭活动”(例如:基於家居保安用途),且不会将有关资料用作系统通讯或公开传播(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则不受《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範,个人资料保护局没有权限介入处理。否则,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範。   须注意的是,倘闭路电视拍摄到其他住户的出入情况,当中可能同时涉及《刑法典》及《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亦应遵守之,以免因违反相关法律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倘有关闭路电视镜头的装设点及拍摄区域属於大厦公共範围,则建议在装设有关摄录镜头之前,应先与大厦的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俗称“业主会”)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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