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于全部或部份以自动化方法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以及以非自动化方法对存于或将存于人手操作的资料库内的个人资料的处理。简而言之,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涉及个人资料的处理,均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因此,公共实体有对个人资料进行处理时,亦应须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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