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条1款(一)项及第3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与身份已确定或身份可确定人士有关的任何资讯,故查询人的履历(包括联络方法及身份证号码等)属於其个人资料,有关资料处理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範。根据同一法律第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资料的处理经取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方具正当性进行。 故此,为保护个人资料,查询人得要求有关邮箱之使用者删除查询人错发的个人资料。如发现个人资料被不法处理,可向本局作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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