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身份证号码的处理,现行法律没有作出专门规範,在一般情况下,负责处理个人资料实体,包括各公共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处理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但必须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尤其该法律第2及5条对个人资料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性质的规定,包括:处理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应尊重私人生活的隐私和国际法文书和现行法律订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个人资料应以合法的方式并在遵守善意原则下处理;为了特定、明确、正当和与负责处理实体的活动直接有关的目的而收集,之后对资料的处理亦不得偏离有关目的;适合、适当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后处理资料的目的等。 根据以上的原则,本局认为,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应公开身份证编号,在必须公开时,在达到识别身份的目的之前提下,尽可能不公开完整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