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支付过高费用的情况下,自由及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查阅权。就资料当事人行使其查阅权时,私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合法的行政费用,个人资料保护局没有就查阅个人资料收费制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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