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0条至第43条设置了处罚制度,当中包括行政违法及犯罪。同一法律第28条规定,资料当事人发现其个人资料受侵犯,可向个人资料保护局提出告诉。若本局认为构成行政违法,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对於构成犯罪的,会转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於涉及“适度”的问题,而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本局会对机构作出劝喻,劝戒机构以良好的行事方式处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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