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网络供货商提供薪酬软件予用户使用,其在个人资料保护方面有何法律责任?
A答覆

倘若仅提供软件,供货商不能浏览/查阅数据的,则不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若供货商可以浏览/查阅数据,则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条第1款第(六)项关于“次合同人”的规定。“次合同人”是指受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的委托而处理个人资料的自然人或法人。次合同人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必须按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作处理。如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委托次合同人处理个人资料,应当在合约中订立明确条款,以告知次合同人保护个人资料应遵从的原则及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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