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机构对电脑系统的保护程度,个人资料保护局是否有相关的指引提供?
A答覆

个人资料保护局暂时没有对电脑系统的保护程度公布相关的指引。而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存有个人资料的电脑系统进行保护,须达到避免资料的意外或不法损坏、意外遗失、未经许可的更改、传播或查阅,以及任何其他方式的不法处理的目的。例如:机构以不连线的电脑储存一般客户联络资料,机构只需将相关档案加设密码及规定有权限的人士才能查阅,这样已足够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但大型机构的电脑系统及伺服器,必须安装保护软件、设定查阅权限及采取相应的电脑技术,以及制定相关的内部守则,以防止黑客或没权限的人士查阅或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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