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於2006年2月19日正式生效,法无明文规定不溯及既往是一般的原则。但如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一直延续至今的话,机构方面应尽量作出配合,对之前不当处理个人资料的情况尽快作出修正,否则可能面对资料当事人索偿的情况。另外,机构也需遵守同一法律第4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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