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是否侵犯市民的个人私隐,主要考虑杂志社取得市民个人资料的途径,若透过公开渠道(例如电话簿)取得电话资料,资料的取得途径是合法的。如果能够证明杂志社透过非法途径取得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则可能构成犯罪。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杂志社向其说明如何取得其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亦可行使《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2条的反对权,要求杂志社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如杂志社继续使用该电话号码向当事人进行推销,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3条规定,可能会构成行政违法,资料当事人可向个人资料保护局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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