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驶执照当中含有姓名及相片等资料,以上资料属於可确定身份人士的个人资料,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及第4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资料的处理受《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範。部门将罚款资料以互联方式转移予另一部门,除非法律或组织性规章规定互联的情况,而且接收资料的部门有权限处理上述资料,否则需向个人资料保护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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