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至21条规定,如目的地未获个人资料保护局决定为有对个人资料的适当保护程度,即使已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转移亦必须向本局作出通知,但无需申请许可。 在互联方面,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9条及第22条规定,除非法律或组织性规章规定个人资料的互联,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或与其共同负责的实体须向个人资料保护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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