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5款规定,健康资料的查阅权由资料当事人选择的医生行使。倘若病人求诊,如医生需要当事人授权查阅其病历,实际操作存有困难,应怎样处理?
A答覆

第11条第5款所指健康资料的查阅,是指资料当事人需通过其选择的医生协助其查阅自己的健康资料,包括病历。因此,这不适用於求诊的情况。求诊时,应诊医生为了作出诊断,有查阅病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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