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62/98/M号法令第3条11款规定,特别假权利人有义务向所属部门提供客观证明文件,以证明在外地享受特别假之事实。公共部门要求收集当事人该等证明文件,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规定,并没有超越收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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