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及第4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照片属於可确定身份人士的个人资料,对雇员照片的收集、保存等均属於对其个人资料的处理,受《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範。同一法律第6条规定,仅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处理资料的正当性。因此,雇主在未徵得员工同意下,摄取员工的影像是不适当的,除非雇主已在其《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说明在例行巡查中如发现员工不遵守工作守则,会以拍照的方式收集证据。另外,用作拍摄的相机应尽可能是机构的财产,否则,应尽快对相关影像作出处理,避免让他人不当接触到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