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於求职时所递交之履历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可否在不应聘或对方决定不录用时要求退回?
A答覆

求职人当初自愿递交其个人资料予公司作为求职用途,该公司有权将之作为公司文件保留,而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取回该资料。但当事人享有资讯权、查阅权及反对权等,倘当事人发现公司不当处理其个人资料,可向本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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