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负责处理数据实体在不得拖延的合理期限内保证数据当事人查阅权利的行使。具体的“合理期限内”要根据个案才能作出判断,包括考虑负责处理数据实体本身的运作情况、要投放的资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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