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透过“信贷能力自动评核系统”以自动化的方式对当事人信贷评级作出决定,属于对当事人信誉的评定,是基于银行与客户所签署的合同,上述情况是订定或执行合同的满足条件,因此当事人须受“信贷能力自动评核系统”自动化决定的约束(参见《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自动化信贷评级结果,当事人有权提出反对。如当事人提出要求,银行方面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评级结果所依据的具体资料。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
电话:(853)28716006
传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