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至第12条规定数据当事人享有三大权利,包括信息权(在收集数据时,数据当事人有权知悉负责处理其个人资料实体的身份及如有代表人时其代表人的身份、处理的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查阅权(数据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处理数据的实体获知处理其数据的目的、被处理数据的类别、数据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数据当事人对数据进行更正、删除或封存等),以及反对权。《个人资料保护法》除明文规定资料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外,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人或机构处以行政或刑事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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