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或部份以自动化方法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以非自动化方法对存于或将存于人手操作的数据库内的个人资料的处理,及对可以认别身份的人的声音和影像进行的录像监视,以及以其他方式对这些声音和影像的取得、处理和传播。所以,只要符合法定范围的个人资料处理都必须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并受该法所规范。《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赋予数据当事人享有查阅权,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支付过高费用的情况下,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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