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当事人在行使资讯权及查阅权时,有否任何限制?
A答覆

个人资料的资讯权、查阅权及反对权是资料当事人保护其个人资料的基本权利,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作出限制。在资讯权方面,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第5款规定,若经法律规定;基於安全、预防犯罪或刑事侦查的理由;以统计、历史或科学研究为目的处理资料,在不可能告知资料当事人或作出告知的成本过高,又或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资料的登记或公开时,可免除向当事人提供资讯的义务。在查阅权方面,根据同一法律第11条规定,当个人资料的处理与安全、预防犯罪或刑事侦查有关时,查阅权通过在该情形下有权限的当局行使;在专为新闻、艺术或文学表达目的而对资料处理时,查阅权通过个人资料保护局行使。另外,健康资料(包括遗传资料)的查阅权由资料当事人选择的医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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