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本公司经常收到其他机构,例如银行、大型酒店等来函查询本公司前职员的资料,包括该职员任职时的工作表现、薪金等,虽然这些机构来函时,均附有该职员的同意书,但倘若本公司提供了前职员的资料予其他公司,会否触犯法例?
A答覆

其他机构来函查询公司前职员的个人资料(薪金、工作表现等),并附有该职员的同意书,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定,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便可处理其个人资料。换言之,其他机构在取得公司前职员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可取得或查询该职员的资料,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并不触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 此外,为便於公司更好地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员工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局建议公司处理员工的个人资料,应制定相关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让员工知悉其哪些个人资料被公司收集、收集的目的及有关的资料会否告知第三人等资讯。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可载明,除法律规定必须披露员工的个人资料外,其他情况必须取得员工的明确同意。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

电话:(853)28716006

传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