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取决于公司政策,若雇主一向禁止员工以公司计算机作私人用途,而且雇主开启计算机是为了处理公司业务时,雇主可以登入员工的计算机查阅数据(包括电邮)。若雇主允许员工使用工作计算机作私人用途,雇主应尽可能要求员工对其私人文件加上“私人”标记。雇主在员工不在公司时,因工作需要可开启员工的计算机,但不应打开标明“私人”字样的文件或邮件。对于上述情况,雇主应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列明会在何种情况下开启员工的非私人文件或电邮,雇主按照已制定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进行查阅,可避免触犯法律,便于实际操作。若雇主允许员工使用公司计算机作私人用途,在没有发现员工出现违纪或违法,又或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迹象时,雇主违反《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打开员工的私人文件(雇主已知悉该文件属于员工的私人文件),属于在收集目的以外的情况下处理数据,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3条规定,构成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