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的相关规定,日常作出执法行为,需要以双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行为人,由於行为人通常提供不正确地址,联络行为人经常遇到困难。所以有时会采用在报章上刊登的方式,在报章上刊登时,仅登载行为人的姓名,难以识别行为人的身份,在这方面有何解决方法?
A答覆

在收集个人资料时,需要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作查阅,为确保资讯权的行使,可以先告知资料当事人其个人资料的收集目的及用途,以及告知未能透过信函方式联络当事人或不缴交罚款时,会将其资料在报章上刊登的相关资讯。由於公共部门执行职责是公权力的行使,在报章上登载上述资料毋须事先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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