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个人资料保护法》生效前,机构收集员工个人资料时,大部份均没有作出《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机构将来在收集员工个人资料时,应怎样对《个人资料保护法》作出配合?
A答覆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规定信息权是数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收集个人资料的实体在收集当事人个人资料时,应确保当事人信息权的行使,即应向资料当事人提供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的身份及如有代表人时其代表人的身份、处理的目的及其他相关的信息,以上信息可以透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在员工入职时让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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