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律适用於对可以认别身份的人的声音和影像进行的录像监视,以及以其他方式对这些声音和影像的取得、处理和传播,只要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的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或者通过在特区设立的提供资讯和电信资讯网络服务的供应商而实施。”但同一条文第2款规定:对个人资料的处理,如属自然人在从事专属个人或家庭活动时进行,则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除非有关资料用作系统通讯或传播者除外。 如果在家居範围内安装摄录设备,作家庭的人员及财产的保安用途,且不会将该设备所取得之声音及影像等资料用作系统通讯或公开传播(例如将有关录像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开),则不受《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範。 然而,须要强调的是,保护个人私隐的法规除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外,尚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刑法典》及在澳门适用的国际协议等。如果因在家中安装摄录设备而违反上述的法律,同样须负上相关的责任。 基此,个人资料保护局建议参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装设摄录设备前应先知会在相关家庭中生活的人士,且清楚说明有关设置的目的、用途及具体装设地点等。同时,亦建议不在洗手间、浴室或其他没有保安需要的地点装设摄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