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装置闭路电视的目的是为了保安需要,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规定,个人资料的处理不应偏离收集目的。若员工的行为危及机构其他人的安全,可翻查摄录监察纪录,对于没有危及机构其他人安全的状况,不应翻查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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