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经向员工及市民作出通知后,对涉及公众谘询的电话进行监察是合法的,但是仅以员工有否外洩资料为目的进行监察,是否构成犯罪?
A答覆

为了确保雇员的服务质素,对於公众谘询的电话进行监察是合法的,但是雇主必须事先让雇员及市民知悉电话监察的存在,例如在接通电话后,对来电者声明“为确保服务质素,以下对话可能会被录音”,对装有录音监察的电话作出适当的标识等。针对工作场所的录音不同於对私人场所的电话录音,《澳门刑法典》186条就私人生活录音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其中要保护的法益是市民的私人生活。但雇主对雇员进行电话监察,是在工作地点,对雇员使用机构提供的电话进行工作时录音,其目的并非侵犯雇员的私人生活。且雇主对雇员进行监察时必须遵守适度、合法及公开原则,尽量减少对雇员的个人资料的收集。一般情况下,亦不应涉及雇员的私人生活。对於雇员的内线通话,个人资料保护局建议不进行电话录音。另外,雇主收集雇员的个人资料时,需制定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声明中应列明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哪些地方装置监察设备,以及监察的目的等。除非涉及刑事及纪律程序,雇主应在雇员在场的情况下翻查已纪录的监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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