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规定,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应从处理开始起八日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对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通知个人资料保护局。本局收到通知后,会将有关通知载於登记内,公开让公众查询。换言之,通知的作用是进行登记并让公众公开查询。若本局发现雇主提交的通知事项中涉及以互联方式(参见第9条及22条规定)处理个人资料,但没有向本局申请许可,或将个人资料转移到本澳以外的地方(参见19条及20条规定),但没有交予本局审议,这些都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的情况,本局会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3条规定,要求雇主提供法律规定的资讯(资料种类、处理目的及处理的安全性等),以便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