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仅在处理资料的目的所需时间内保存个人资料。就已离职员工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期限,本局公布了一批豁免履行通知义务的许可,当中包括员工个人资料保存期间的规定,请参考(第1/2007及2/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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