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仅在为实现收集或之后处理资料的目的所需期间内,以可认别资料当事人身份的方式保存,同条第2款规定保存期可因历史、统计或科学的目的而将之延长。可见,《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个人资料的保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保存期作出具体的规定。 请参考本局公布的《关於涉及个人资料的公共档案的保存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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