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
资料保存期间方面,规定澳门地区历史档案制度的一般基础事宜的第73/89/M号法令对资料的保存期作出规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亦涉及资料的保存期,保存期应以何者为准?
A答覆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仅在为实现收集或之后处理资料的目的所需期间内,以可认别资料当事人身份的方式保存,同条第2款规定保存期可因历史、统计或科学的目的而将之延长。可见,《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个人资料的保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保存期作出具体的规定。 请参考本局公布的《关於涉及个人资料的公共档案的保存期的意见》。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

电话:(853)28716006

传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