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民甲表示曾多次收到自称A公司的推销电话,甲在每次来电中皆有询问对方如何取得其电话号码,获回覆为随机抽样。而其后甲表明不希望再收到A公司的推销电话,并要求A公司删除其电话号码,但仍继续收到A公司的推销电话。
甲认为,A公司的做法涉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向本办公室作出投诉。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条第1款(一)项及第3条第1款规定,本案中有关资料的处理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範。
经本办公室向A公司了解,其表示甲的手机电话号码并非由A公司的香港或澳门职员拨打,该公司亦没有相关手机号码之记录。本办公室认为,相关的推销电话没有来电显示,以及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向其进行电话推销。
因此,暂没有资料证明A公司曾致电甲、曾处理甲的个人资料,以及违反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关於反对权的规定。但为确保资料当事人反对权的行使,本办公室要求A公司如日后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电话推销时,应对拒绝收到推销电话的电话号码予以记录,制定不愿接收宣传资料之客户名单,以避免重覆拨打相关号码。最后,考虑到A公司在香港亦设有公司,而本案所涉及的直销情况可能受香港的资料保护机构的监管,故通知该机构。
本办公室已将处理结果回覆甲及A公司,并建议A公司作出改善。个案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