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许可的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 个人资料保护局(下称本局)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接受及处理该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资料处理的许可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 许可申请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作出
  • 申请前,请先参阅“需申请许可事项",确定需要申请的许可种类。
  • 请特别注意:在获得本局许可前,不得进行需事先许可的个人资料处理,否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
  • 申请许可时须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提供资料,须填写“许可申请书”。上述表格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写,申请不同许可事项,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 核实表格内的资料正确无误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需加盖印章及由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如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需由申请人/实体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并按申请表内之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副本。
  • 填妥的表格,可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交:

    a. 亲身递交(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在此情况下,以交收日为作出通知的日期。

    b. 邮寄(地址:“澳门邮政信箱880号”,或“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在此情况下,以邮戳日期为作出通知的日期。

  • 如有需要,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
  • 本局会将处理结果以公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按法律规定对相关的许可作出登记、公开及在年报中刊登。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

电话:(853)28716006

传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