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通知
除了一些符合简易通知或豁免通知的情况,否则负责实体如遇以下四种情况,须向本局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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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或如有代表人时其代表人,应从处理开始起八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为了实现一个或多个相互关联的目的而进行的一个或一系列、全部或部分自动化处理,通知公共当局。商户使用电脑记录客户的资料
商户在店铺内外安装和使用摄录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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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敏感资料但当事人无能力作出同意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当根据第七条第三款(一)项处理个人资料时,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资料的非自动化处理须作出通知。社服机构为长者提供健康护理服务而涉及处理长者的健康资料等敏感资料,倘长者不能明确表示同意,则需要依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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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豁免向资料当事人提供资讯而须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条第五款(三)项
尤其是当以统计、历史或科学研究为目的处理资料时,在不可能告知资料当事人或作出告知的成本过高,又或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资料的登记或公开时,但在该等情形下应通知公共当局。例如A:学术机构开展某项研究而需要处理大量个人资料,但无法有效将有关资讯提供予资料当事人,或向资料当事人提供资讯的成本过高时,则须於处理开始前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
例如B:房地产中介人在没有具体交易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透过收集物业登记资料以作推广业务,在具有充分理由而无法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有关资讯时,应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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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转移至澳门特区以外地区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当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转移或转移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经对公共当局作出通知后,得将个人资料转移到一个法律体系不能确保上条第二款规定的适当保护程度的地方:
(一)转移是执行资料当事人和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间的合同所必需,或是应资料当事人要求执行订定合同的预先措施所必需者;
(二)转移是执行或订定一合同所必需,而该合同是为了资料当事人的利益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和第三人之间所订立或将要订立者;
(三)转移是保护一重要的公共利益,或是在司法诉讼中宣告、行使或维护一权利所必需的或法律所要求者;
(四)转移是保护资料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必需者;
(五)转移自作出公开登记后进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该登记是为着公众资讯和可供一般公众或证明有正当利益的人公开查询之用者,只要在具体情况下遵守上述法律或行政法规订定的查询条件。机构网络系统的伺服器位於澳门特区以外地区
机构使用伺服器位於澳门特区以外地区的应用程式处理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