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局
私隐政策
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5条第3款有关"资料处理的公开性"的规定,个人资料保护局(下称本局)向公众提供本局的个人资料处理的基本情况。
一、资料当事人类别、资料种类、处理目的及资料接收者
(一) 个人资料
1. 处理申请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申请人及相关申请涉及的人士。
(2)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资料: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及身份证明文件类别、编号及副本等;
- 其他资料: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收集的资料。
(3) 处理目的:
处理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向本局提出之各项申请。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有关资料可能会交予因处理申请而需要转交的人士或机构,当中包括相关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2. 处理査询、举报、投诉及调査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查询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相关调查所涉及的人士。
(2) 资料种类:
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资料, 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査询、投诉、举报以及调査过程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
(3) 处理目的:
处理査询、举报、投诉及调查。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因处理有关査询、举报、投诉或调査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会转交予与个案有关的人士或机构,当中包括相关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3. 招聘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求职者。
(2)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资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别、国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学历、常用语言、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及副本等;
- 履历资料;
- 其他资料: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收集的资料。
(3) 处理目的:
人员招聘。
(4) 资料接收者: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4. 举办活动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本局举办(包括主办、合办及协办等)的活动的参与者及相关人士。
(2)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及联络资料: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性别、国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学历、常用语言、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及副本、职业、职务、任职或就读机构、学生证种类、编号及副本、相片等;以及倘有的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之父母/监护人/保佐人资料;
- 活动资料:活动中涉及的声音及影像(如照片、录音、录影)、活动表演、活动评估及奖惩等;
- 财政资料:当涉及报名费、奖金等金钱支付时,相关人士的银行帐户资料等;
- 其他资料:其他和活动相关的资料。
(3) 处理目的:
举办活动;作活动纪录及历史纪录。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或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提供保险的相关保险公司。
5. 访客登记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本局的访客。
(2)资料种类:
- 身份证明资料:姓名、身份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编号;
- 机构资料:由代表机构造访的访客提供的所属机构名称。
(3) 处理目的:
访客登记。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6. 个人资料保护局网页管理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本局网页的使用者。
(2) 资料种类:
浏览使用者的互联网域名、IP地址及所在地区;开始及结束浏览的日期及时间;所浏览的网页;倘由其他网址的超连结连进本网站时该网站的域名等。
(3) 处理目的:
本局网页管理,尤其是统计网站的使用情况。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二) 工作人员资料
1. 人事管理
(1)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资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别、国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学历、常用语言、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及副本、纳税人编号、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号码及退休金或公积金受益人供款编号;
- 家庭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子女或由其扶养的人士的姓名及其他用於计算给付、补助及津贴的资料;
- 职业活动资料:职业的种类、工作时间及地点、内部认别证件号码及发出日期、年资、职级、职级年资、薪金等级、合约性质及期间;
- 与报酬相关的资料:基础报酬、其他固定及非固定的报酬、津贴、假期、出勤记录、特别假期,其他与补充报酬的发放,及与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扣除的金额或税收有关的资料;
- 补充资料: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无工作能力的程度、因工业意外或职业病而暂时无工作能力的情况、支付地点、银行帐户号码、需代作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扣除的社团或实体的认别资料及会员编号;
- 纪律资料:根据法律规定所收集的纪律资料;
- 其他资料: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收集的资料。
(2) 处理目的:
人力资源的行政管理;各种报酬、给付、补助及津贴的计算及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对薪酬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扣除的计算及就源扣缴;执行司法决定或判决,以及处理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请;其他与报酬、给付、补助或津贴相关事项的处理。
(3)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管理退休金或公积金的实体。
- 为工作人员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
2. 电子邮件及互联网监察
本部份只适用於员工使用本局提供的电邮帐户收发电邮,使用本局提供的资讯设备浏览互联网的情况,并受相关的本局《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规则等规範。
(1) 资料种类:
- 员工的收发电邮中的电邮地址、日期、时间、标题及内容;
- 员工浏览互联网的时间、网页、传送或接收的资料。
(2) 处理目的:
- 确保服务质素、资讯保安及评核员工工作表现。
(3) 资料接收者:
- 基於纪律调査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会转交负责纪律调査的人员。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3. 掌形及指纹考勤系统管理
(1) 资料种类:
由系统纪录之员工的掌形及指纹资料、编号、姓名、职级,以及对应的进出日期及时间。
(2) 处理目的:
考勤管理。
(3) 资料接收者:
- 基於纪律调查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会转交负责纪律调查的人员。
- 基於刑事侦査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三) 其他资料
1. 电话监察
本部份只适用於使用本局的录音电话的情况,并受相关的本局《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规则等规範。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录音电话的使用者(包括市民及工作人员)。
(2) 资料种类:
打出及接听电话的电话号码、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及内容录音。
(3) 处理目的:
确保服务质素、评核员工工作表现、保障本局的合法权益。
(4) 资料接收者:
- 基於纪律调査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会转交负责纪律调查的人员。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2. 摄录监察
本部份只适用於使用装设於本局範围的摄录监察设备的情况,并受相关的本局《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规则等规範。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经过装设於本局的摄录监察设备者。
(2) 资料种类:
所有经过装设於本局的摄录监察设备的人士之声音及影像。
(3) 处理目的:
保障本局的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 保障员工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服务质素(只限於公众接待处区域);评核员工工作表现(只限於公众接待处、出入口区域、考勤设备前区域)。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基於纪律调査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会转交负责纪律调査的人员。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3. 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管理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
(2)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资料:姓名、年龄或出生日期、性别、常用语言、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相片、纳税人编号及银行帐户号码。
- 其他资料:支付方式,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保单号码等资料。
(3) 处理目的:
与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进行联络,以及管理收支凭证(包括帐目)。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4. 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发件人及收件人,存档文件中涉及的人士。
(2)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资料: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
- 其他资料:存档文件中涉及的资料。
(3) 处理目的:
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5. 公共关系
(1) 资料当事人类别:
本局因公共关系工作而接触的人士。
(2) 资料种类:
- 身份认别资料:姓名、年龄或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址、电话号玛、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常用语言、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及副本、职业、职务、机构名称、相片等。
- 其他资料:公共关系工作中涉及的资料。
(3) 处理目的:
公共关系工作。
(4) 资料接收者:
- 根据法律规定、应资料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须通告的实体。
- 基於刑事侦查及欣讼的需要,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警察当局或司法机关。
二、互联及转移
本局不会将所持有的资料与其他机构的资料库的资料互联;也不会将本局内不同目的的资料库的资料互联。
除根据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的同意或应当事人要求外,本局一般不会将本局所持有的资料转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在例外的情况下, 个人资料保护局局长可参考《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20条的规定,就独立个案决定将本局所持有的资料转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
三、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至第12条之规定,资料当事人具有资讯权、查阅权、更正权及反对权等权利,有关权利之行使需使用本局制定的专用表格或以书面方式向个人资料保护局局长提出,无需收费。
四、本政策的修改
本局有权随时删除、编辑本政策的内容,而无需作出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