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负责实体如为某种特定目的而处理个人资料,或涉及某种资料时,须於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即履行“通知”义务。


申请须知
 
  • 个人资料保护局(下称本局)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接受及处理该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不收取任何费用。
  • 通知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作出。
  • 请先确定有关的处理是“需通知事项”而不是“需申请许可事项”。如属后者,则应申请许可。
  • 向本局作出通知须提供《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3条规定的资料,可透过填写“个人资料处理通知书(申请登记)”为之。填写表格时要特别注意,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写,每一独立表格只可以就一个或多个相互关联目的而进行的个人资料处理作出通知,如存在多个不相互关联之处理目的,需分别填写独立表格。
  • 对於符合本局发出的以简易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许可时,可以简易方式作出通知,应填写《个人资料通知书—简易通知(首次申请)》。本局作出登记后,有效期为登记日起计三年,续期申请应填写《个人资料通知书—简易通知(续期/注销/更新)》。
  • 核实表格内的资料正确无误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需加盖印章及由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如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需由申请人/实体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并按通知表内之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副本。
  • 填妥的表格,可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交:

    a. 亲身递交(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在此情况下,以交收日为作出通知的日期。

    b. 邮寄(地址:“澳门邮政信箱880号”,或“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在此情况下,以邮戳日期为作出通知的日期。

  • 如有需要,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
  • 本局会将处理结果以公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按法律规定对相关的通知作出登记及公开。
  • 请特别注意:不履行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义务,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

电话:(853)28716006

传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