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銀行將所收集的“黑名單”(例如透過法院公告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資料庫轉移予其他國家,是否須經個人資料保護局申請?
A答覆

銀行將所收集的“黑名單”資料庫轉移予其他國家,如轉移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況,例如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經對個人資料保護局作出通知後,可將資料轉移予其他國家。其他情況須根據第19條第2款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予本局審議,由本局決定接收轉移資料當地的法律體系是否能確保適當的保護程度,或向本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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