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公法人機構是否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約束?
A答覆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於全部或部份以自動化方法對個人資料的處理,以及以非自動化方法對存於或將存於人手操作的資料庫內的個人資料的處理。簡而言之,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原則上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因此,公共實體有對個人資料進行處理時,亦應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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