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1款(一)項及第3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與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人士有關的任何資訊,故查詢人的履歷(包括聯絡方法及身份證號碼等)屬於其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根據同一法律第6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個人資料的處理經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方具正當性進行。 故此,為保護個人資料,查詢人得要求有關郵箱之使用者刪除查詢人錯發的個人資料。如發現個人資料被不法處理,可向本局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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