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身份證號碼的處理,現行法律沒有作出專門規範,在一般情況下,負責處理個人資料實體,包括各公共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處理資料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但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尤其該法律第2及5條對個人資料處理的一般原則和性質的規定,包括: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個人資料應以合法的方式並在遵守善意原則下處理;為了特定、明確、正當和與負責處理實體的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收集,之後對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有關目的;適合、適當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後處理資料的目的等。 根據以上的原則,本局認為,非必要的情況下不應公開身份證編號,在必須公開時,在達到識別身份的目的之前提下,盡可能不公開完整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