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支付過高費用的情況下,自由及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查閱權。就資料當事人行使其查閱權時,私人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收取合法的行政費用,個人資料保護局沒有就查閱個人資料收費制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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