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至第43條設置了處罰制度,當中包括行政違法及犯罪。同一法律第28條規定,資料當事人發現其個人資料受侵犯,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局提出告訴。若本局認為構成行政違法,會作出相應的處罰,對於構成犯罪的,會轉交司法部門處理。對於涉及“適度”的問題,而尚未構成行政違法的,本局會對機構作出勸喻,勸戒機構以良好的行事方式處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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