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某雜誌社經常致電市民手提電話進行問卷調查及推廣產品,以上行為是否侵犯市民的個人私隱,並因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A答覆

雜誌社是否侵犯市民的個人私隱,主要考慮雜誌社取得市民個人資料的途徑,若透過公開渠道(例如電話簿)取得電話資料,資料的取得途徑是合法的。如果能夠證明雜誌社透過非法途徑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則可能構成犯罪。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雜誌社向其說明如何取得其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亦可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的反對權,要求雜誌社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如雜誌社繼續使用該電話號碼向當事人進行推銷,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行政違法,資料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局提出告訴。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

電話:(853)28716006

傳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