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社是否侵犯市民的個人私隱,主要考慮雜誌社取得市民個人資料的途徑,若透過公開渠道(例如電話簿)取得電話資料,資料的取得途徑是合法的。如果能夠證明雜誌社透過非法途徑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則可能構成犯罪。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雜誌社向其說明如何取得其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亦可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的反對權,要求雜誌社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如雜誌社繼續使用該電話號碼向當事人進行推銷,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行政違法,資料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局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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