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至21條規定,如目的地未獲個人資料保護局決定為有對個人資料的適當保護程度,即使已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轉移亦必須向本局作出通知,但無需申請許可。 在互聯方面,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及第22條規定,除非法律或組織性規章規定個人資料的互聯,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或與其共同負責的實體須向個人資料保護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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