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健康資料的查閱權由資料當事人選擇的醫生行使。倘若病人求診,如醫生需要當事人授權查閱其病歷,實際操作存有困難,應怎樣處理?
A答覆

第11條第5款所指健康資料的查閱,是指資料當事人需通過其選擇的醫生協助其查閱自己的健康資料,包括病歷。因此,這不適用於求診的情況。求診時,應診醫生為了作出診斷,有查閱病歷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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