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公共部門可否要求員工提供離境文件,以證明在享受特別假期間身在境外?
A答覆

根據第62/98/M號法令第3條11款規定,特別假權利人有義務向所屬部門提供客觀證明文件,以證明在外地享受特別假之事實。公共部門要求收集當事人該等證明文件,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並沒有超越收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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