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負責處理資料實體在不得拖延的合理期限內保證資料當事人查閱權利的行使。具體的“合理期限內”要根據個案才能作出判斷,包括考慮負責處理資料實體本身的運作情況、要投放的資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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